贾汪区,别称泉城区,隶属于江苏省徐州市,位于徐州东北部,东与邳州市接壤,南部、西北部与铜山区毗连,北与山东省枣庄市相邻。始建于1952年的贾汪矿区,经过几次易名调整,于1965年定名为贾汪区。贾汪区历史悠久,远在商周之前就有人类定居,生息繁衍。明朝万历年间,水盛草丰,东北有泉汇而成汪,贾汪称泉城。临汪而居,因贾姓人多,故称“贾家汪”。清光绪八年胡恩燮在贾家汪掘井建矿,由此揭开贾汪百年煤田开采历史,光绪二十四年贾汪煤矿公司成立,“贾家汪”自此渐称“贾汪”,素有“百年煤城”之称。贾汪区拥有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大吴镇和青山泉镇。区内有潘安湖风景区、大洞山风景区、督公湖风景区、茱萸寺等旅游景点,被誉为“徐州后花园”。贾汪区是徐州的物流、商贸、生态、旅游中心,徐州特大城市的核心区之一。贾汪区是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江苏省创新型试点区。2017年,贾汪区位居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区第85位。
贾汪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